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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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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解读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缴纳契税。

  一、征收契税税率:

  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征收契税税率为4%。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5.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契税应纳税额:

  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土地、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3.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六、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具有独立厨房和卫生间单套面积不大于144平方米(含)为普通住房;单套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为非普通住房。2010年10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四、洛阳市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规定

  各县(市)的耕地占用税为每平方米22元,洛阳市市区为每平方米38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五、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减税范围 1. 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2.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除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外,其他情形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七、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毁损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自毁损耕地之日起,在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八、洛阳市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机关

  洛阳市各级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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