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5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取消部分死刑罪名、醉酒驾车将受严厉处罚、禁止在面粉中添加“面粉增白剂”……一系列新的规定将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醉酒驾车将面临空前严厉处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法还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严重违纪3年内禁考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于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最高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规定指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规定还指出,对于其他一些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两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包括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利用通信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
商品房销售应明码标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禁止在面粉中添加“面粉增白剂”
卫生部等部门日前发布公告,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自5月1日起,禁止生产、在面粉中添加这两种物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因此卫生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撤销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作为食品添加剂。
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卫生部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
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