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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最高法公布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
最高检公布2011年刑事赔偿标准
日赔偿额均为142.33元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4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

  国家统计局昨日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据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 (记者 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5月4日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公布数据,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即142.33元,该标准比2010年增加了16.9元。

  此外,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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