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瘦肉精”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瘦肉精”等违禁物清缴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瘦肉精”是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违者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次清缴行动自2011年5月25日开始,到2011年6月25日结束。
三、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上缴的,对养殖场(户)免于处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凡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上缴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五、发现有藏匿、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的,应立即向畜牧、公安等部门举报。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奖举报制度给予现金奖励。
六、县级人民政府应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瘦肉精”清缴行动,并设立本地“瘦肉精”上缴地点和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由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