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及内陆养殖。
问:企业发生的亏损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