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为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商务部13日起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23日。
征求意见稿要求,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从个人手中收购时,还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禁止经销:丧失全部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张贴旧货标识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在抵押期间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旧电器电子产品;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走私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来历不明或有赃物、走私嫌疑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