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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洛阳超达食品添加剂
有限公司“6•11”爆燃事故处理意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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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关于对洛阳超达食品添加剂
有限公司“6•11”爆燃事故处理意见的通报
  2011年6月11日12时45分许,偃师市山化乡光明村境内的洛阳超达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爆燃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偃师市政府于6月12日组织由安监、公安、工会、监察、环保等部门和检察院及省化工专家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经查,洛阳超达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证照齐全,属合法生产企业。2011年6月7日,该企业在麦收停产期间未制定实施应对高温天气的仓库降温等措施,导致过氧化苯甲酰分解发生燃爆并引起火灾。偃师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决定对洛阳超达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采取断电措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全面停产整顿,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责成山化乡政府向偃师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山化乡党委副书记张宏勋予以诫勉谈话。

  四、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山化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李瑞林予以效能告诫。

  希望各企业各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加强高温多雨雷暴季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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