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6月22日电(记者 方列)温州鹿城法院21日公开审理了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基林危险驾驶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胡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6月11日凌晨,胡基林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行经温州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通行信号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
民警来到现场后,闻到胡基林身上有酒气,立刻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驾驶。6月16日,温州鹿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胡基林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基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基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