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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取景权能否被“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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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公园取景权能否被“独占”?
  核心提示

  拍摄婚纱照,是大多数准新人的婚前必修课。而不管拍摄什么风格的婚纱照,必不可少的都要进行外景拍摄。准新人是否可以随意选择外景拍摄地?影楼会青睐哪些外景地?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取景权能否被“独占”?如何看待取景权被“独占”?记者走访了婚纱影楼、公园、有关部门、律师以及市民,听听他们的看法。

  现状:影楼青睐免费公园

  市区的婚纱影楼的外景拍摄地在哪儿?记者走访了市区部分婚纱影楼。

  西工区原工贸中心的一家影楼,其外景拍摄地设在隋唐城遗址植物园。据其工作人员说,影楼与该公园签约并缴纳一定费用,影楼每天安排40对新人前去拍照。

  在原笑天影城附近的两家影楼里,其中一家影楼的接待人员表示,该影楼的外景地主要是洛浦公园、新区体育馆和隋唐城遗址植物园。

  在涧西区景华路上的几家影楼里,当记者提出去隋唐城遗址植物园拍摄时,工作人员则表示,植物园被某影楼“承包”了,并建议可以去县区景点拍摄。

  探访:部分公园仅对指定影楼开放

  公园对影楼的开放情况如何?是否存在“指定”现象呢?记者采访了洛浦公园、隋唐城遗址植物园、中国国花园等公园的工作人员。

  洛浦公园管理处的负责人表示,目前,洛浦公园对个人和影楼的拍照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但是由于影楼的拍照行为较多,难免会踩踏草坪、随意折枝,因此,每次见到有影楼拍照,工作人员一般都会上前劝阻。

  隋唐城遗址植物园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保护植被和园内设施,目前,该植物园与市区2家影楼和县区1家影楼签订协议,收取一定费用并发放入园证。一旦发现这3家影楼有违规入园、破坏植被和园内设施等行为,将立即终止合同。对于普通游客的拍照行为,植物园方面不作限制,但游客要遵守规定并爱护园内设施。

  中国国花园经营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园对个人的拍照行为不作限制。但对于一些商业性拍照行为,需要先征得国花园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拍摄。

  声音:“指定”是为了保护园内设施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商业性摄影没有明确规定,但第十二条中规定,严格控制在公园和广场举办各种商业性活动;确需临时举办的,主办方应当制订方案,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或者绿地占用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法办理;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市园林局公园科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市的各大公园对个人的拍照行为不作限制,也不收费;对一些以宣传城市、弘扬美德为目的的公益性的拍摄行为也不作限制。

  该工作人员说,对于商业营利性的拍摄行为,原则上没有限制,也并不存在“指定”现象。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商业性拍摄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频繁性,给景区管理带来很多不便,部分公园从自我保护和约束影楼行为的角度考虑,签订协议并收取一定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对园内设施进行维护和修补,并不以此营利。而且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入园后,大家都要遵守规定,保护园内景观、设施。

  讨论:公园取景权能否被“独占”?

  从《条例》及我市部分公园的管理条例的规定中看出,我市的城市公园中以公益性居多。公益性公园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是其主要功能。

  在免费景区收取取景费和影楼“买断”取景的问题上,记者随机采访了各影楼里一些有意拍照的新人,多数人认为,影楼是商业性机构,公园出于保护景观的角度,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是不应该让其“买断”,公园更不应该将此作为营利手段。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的鲁辉律师认为,影楼与公园订立的专项取经合同,要看公园性质而定。对于商业性公园,由于投资主体是社会上的商业主体,带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公园的取景、游览对不对外免费开放取决于投资主体的经营意愿。如果是公益性公园,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是其本质功能,因此,影楼在对外取景时享有同等的取景权利,不应存在指定与非指定之分。

  鲁辉说,影楼在公园取景时,由于带有一定的商业性,应当遵照公园管理部门的规定,合理合规进行取景拍摄,如需举办集体摄影或在公园搭建影棚,应事前征得公园管理部门的同意,保护好公园的景物不被毁损,文明行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及维护工作。

  记者 裴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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