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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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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购买旧电器 可保修3个月
  本报讯 6月13日,商务部发布《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旧电器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办法》中规定:旧电器经销商在收购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等产品时,需要对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生产日期等;从个人手中收购旧电器时,应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登记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内容。

  对于自行维修、翻新过的旧电器,《办法》中规定:经营者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而未将这些信息记入产品档案资料的,则会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办法》还要求,旧电器经营者应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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