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
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首次征求意见。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条例并非适用于所有收集、加工整理和对外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而是将条例规范、监管的对象,确定为信息服务行业中征信业的活动,即征信机构(征信企业)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形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向用户提供的活动。
根据这样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