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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福民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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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洛阳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监督的若干意见
要“奖牌” 也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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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洛阳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监督的若干意见
(2011年7月21日)
  为促进洛阳新区建设廉洁高效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群众满意,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洛阳市委关于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洛发〔2008〕49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洛阳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洛阳新区,是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洛阳市区域副中心地位、打造中原经济区重要经济增长板块的重要推手,也是662万洛阳人民的根本期盼。加强对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的监督,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权力配置,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新区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加强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监督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洛阳新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科学合理、保障有力、公开透明、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按照“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和“六个突出”的工作思路,着力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权力配置、完善监督体系、实施阳光作业,加快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新区综合改革与开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新区建设权力的运行

  (三)全面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区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和公布党务、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明确党务、政务公开的项目、形式、程序、时限和监督检查办法。新区所属部门要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及时将服务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服务承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等办法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投诉处置、结果反馈、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四)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凡是涉及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要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要按照《中共洛阳市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洛发〔2008〕46号)要求,对涉及新区建设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必须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市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要求,深化依法清权、公开亮权、简政放权、规范用权,坚决查纠违规违法审批和不合理收费行为,为新区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透明、便捷的服务。推行并联审批、联网审批等改革措施,对一些建设工期紧、工程任务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好项目、大项目,可以在“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开透明、相关部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从实际需要出发,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加快新区电子政务建设,对重要的审批事项、行政性收费和公共资源分配等重点业务流程,实行网上全过程实时监控和效能监察。

  (六)加快构建公共资源配置市场运行机制。按照《中共洛阳市委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洛发〔2008〕40号)的要求,促使新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守信激励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新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大力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认真落实《洛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禁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

  (八)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依据新区发展、职能转变、便民利民和预防腐败工作的要求,对新区及所属部门每一项权利运行流程进行重新审核和调整,按照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制定公布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同时,围绕新区建设中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把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全部纳入廉政风险范围,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建立“双向承诺”制度,新区所属部门要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承诺做到每项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承诺按“一岗双责”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切实加强对新区建设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

  (九)加强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监督。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当提前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保证有2/3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保证与会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终依照民主集中原则形成决议。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决策,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坚决杜绝独断专行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确保新区建设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十)加强对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督。认真落实《洛阳新区建设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应提交市规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新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制定出台《洛阳新区建设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严格禁止未按法定权限、程序修改新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强制性内容,对确需变更的应报市规委会研究决定;严格禁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命令、指使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严格禁止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内容出具规划条件,对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制度,探索建立低价风险保证金、投标企业信誉库等制度,破解围标、串标、串通评标难题。对于国家和省市重点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项目,要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全面实行招标事项核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和惩戒机制。要制定出台《洛阳新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严格禁止明示或暗示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严格禁止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规避招投标;严格禁止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为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严格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各种行为。

  (十二)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新区规划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实行“净地挂牌出让”制度,依法进行征收安置,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确保及时全额上缴国库,需要减、免、缓的必须由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后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必须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要制定出台《洛阳新区建设土地出让管理办法》,严格禁止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严格禁止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拍挂出让土地;严格禁止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严格禁止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为不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监督。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准入制度,严格禁止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的管理,严格禁止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允许其交付使用。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费用,或者强制、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活动。

  (十四)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逐步建立新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监督员制度,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和责任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终身追究等制度,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豆腐渣”工程。要制定出台《洛阳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严格禁止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严格禁止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或者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严格禁止随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确需减、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对新区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的,从严从重查处,确保项目建设安全、高效、廉洁运行。

  (十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物资采购的监督。建立资金直接支付制度,新区建设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内容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推行主要建筑材料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突破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的,须履行计划变更相关手续报市政府批准。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备案。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十六)加强对干部、人事、编制工作的监督。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与竞聘机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项监管制度、干部人事纪律和机构编制规定,推进干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和新提任干部的交流、轮岗和回避,对人、财、物等权力集中部门负责人实行轮岗交流和竞聘制。严格禁止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选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或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严禁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岗位)限额录用(聘用)、调任、转任人员。

  四、着力提高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的监督合力

  (十七)加强市委、市政府对新区建设的监督。市委、市政府每年对新区建设组织一次联合督察巡视,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每半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新区建设工作情况。凡新区发生的重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制定、发布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时,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坚决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市委、市政府在新区设立纪检监察专员,定期参加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点对新区建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监督。

  (十八)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新区建设的专门监督。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确保新区风清气正的建设环境。

  (十九)加强新区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坚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广泛听取和征求新区范围内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意见,积极开展谈心活动,沟通交换彼此意见。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提出的正确意见,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整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并按规定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组团招商活动、重大招投标、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大额专项资金及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要书面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重点围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遵守《廉政准则》等情况,在新区全体会议上进行公开述职述廉,接受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自觉履行“一岗双责”。

  (二十)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围绕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点建设项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审计监督。要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有关规定,重点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在职审计和离任审计并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二十一)加强人大法律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加强执法检查及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综合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方式,促进依法行使职权。

  (二十二)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定期向政协通报新区建设工作,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及时给予正式答复。积极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评议行风以及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充分发挥政协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二十三)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审判机关要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能,加强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依法对新区及其所属部门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

  (二十四)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新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新区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深化政务公开制度,加大新区建设政务公开力度。实行重大决策评估听证制度,通过论证、咨询、听证、公示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五)加强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通报新区建设主要工作和重要成果。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及群众通过媒体反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和处理。

  (二十六)建立公众评议机制。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要抓住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政策和承诺是否兑现、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是否提高、依法行政是否落到实处等重点问题,建立公众评议机制,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由群众对新区所辖党政部门权力运行情况作出满意度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行政成本,加快建设节约型政府。严格控制公务消费,规范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档娱乐活动。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发文数量,提高政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凡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的达标评比和表彰项目一律取消。

  (二十八)建立行政问责制。认真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围绕新区建设的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专项问责制度,强化对落实新区建设各项政策执行不力的追究,强化对公共资金使用不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失误的责任追究,强化对严重损害群众生命财产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权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十九)严肃整治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打赢“六加一攻坚战”的要求,围绕新区建设的重要决定、重大事项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监察,着力解决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吃拿卡要行为。严禁索取、收受、无偿占用和使用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销个人费用;严禁向企业摊派,强迫企业出资或参加活动;严格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坚决整治滥用职权行为。严禁利用职权强制指定企业咨询、评估、检测、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利用职权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要求有偿服务或购买指定商品;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强制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整治效率低下行为。严禁以各种理由推托刁难行政相对人;严禁在职不在岗、在岗不负责和庸懒散软、弄虚作假现象。坚决整治违法行政行为。严禁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决策、发文件,不落实依法出台的优惠政策,或采取不平等措施甚至歧视性待遇等限制或排斥投资;严禁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规收费、搭车收费;严禁随意执法、粗暴执法、以言代法、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坚决整治权钱交易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影响入股经商、强求办事;严禁借改革之名,在争取项目、留住项目和项目建设的对外交往和经济活动中中饱私囊;严禁在项目审批、项目管理、矛盾协调、问题解决中进行权钱交易。

  五、加强对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监督的组织领导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新区建设权力运行的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专门领导分抓,有专门人员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所属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分工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人员依岗定责,确保责任到人。

  (三十一)加强干部教育。要大力弘扬“愚公移山精神”、“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和“三平精神”,引导新区党员干部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新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根本宗旨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依法行政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新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2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讲1次廉政党课。

  (三十二)强化检查考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对只顾部门利益不顾大局的,要责令整改。要把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督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严格组织考核,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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