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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国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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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假军车每年 逃税费约10亿元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非法使用军车牌号等犯罪
  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标志性物品进行各种诈骗活动,如利用假公文、证件、印章、军服,伪造军官身份,为他人办理假入伍、假入学等,诈骗财物,招摇撞骗,危害日趋严重。

  从人民法院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装部队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军以上领导机关、军事院校的工作人员等,并具有连续作案、团伙作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等特点。有的犯罪分子假冒军官身份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军人形象;有的将假军车开进重要军事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巨大安全隐患;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国家为保障战备给予军车的特别政策,利用假军车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有关部门估算,仅此一项每年就给国家造成约10亿元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2009年2月,针对涉军用标志性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作了修改,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军工介绍,为正确实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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