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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