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十二五”期间,拟在全市重点培育5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超百亿元、超千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打造特色鲜明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和老工业基地振兴品牌,助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为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改造提升现代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加工、石油化工等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材料、硅光伏及光电、轴承等特色产业,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的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和人才为支撑,以研发创新为动力,通过创新升级、上市融资、战略合作、兼并重组及承接产业转移等措施,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协调发展,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竞争实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企业集团。
二、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拟培育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50家。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0亿~100亿元的企业30家,主营业务收入100亿~200亿元的企业12家、主营业务收入200亿~300亿元的企业3家、主营业务收入300亿~500亿元的企业4家、主营业务收入1000亿元以上的企业1家。
三、奖励政策
“十二五”期间,全市财政每年拿出5000万元,对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层予以奖励。
(一)条件和要求
1.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不低于25%;
2.依法足额纳税,考核年度企业上缴税收增速不低于15%;
3.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现象;
4.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且无重大环境事故发生。
(二)奖励标准
1.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重点培育企业,且考核年度达到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即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25%部分,每增加10亿元,再给予4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一个考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100亿元(不含100亿元)的重点培育企业,且考核年度达到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即给予120万元的资金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25%部分,每增加5亿元,再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一个考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重点培育企业,且考核年度达到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即给予80万元的资金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25%部分,每增加3亿元,再给予25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一个考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30万元。
4.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10亿元(不含10亿元,高新技术类企业3亿元)以上的重点培育企业,且考核年度达到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即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25%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一个考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对于重点培育企业,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每突破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100亿元的,突破100亿元;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50亿元的,突破50亿元;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10亿元的,突破10亿元,市委、市政府将给予通报嘉奖。
(三)考核及资金拨付
每年4月初,市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办公室按照奖励的条件和要求,依据统计局提供的考核年度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税收及增速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培育企业各项指标进行核查。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重点培育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一次性予以奖励;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低于50亿元的重点培育企业,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分别分级负担。对市确定的奖励企业和奖励额度,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市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办公室于4月20日前形成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经市产业优化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市、县(市)区财政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全额拨付至企业。
四、支持政策
(一)强化企业运行保障。将重点培育企业纳入我市电、煤、油、气、运重点保障企业范围,实行月运行监测,通过召开经济分析会、现场调研等方式,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运行中存在的要素保障问题,在错避峰及周休计划中给予适当倾斜,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二)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于进入重点培育名单企业的前期及在建项目,优先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运用重大项目例会、联审联批、重点项目领导分包等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培育企业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重大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金、省工调资金时优先予以安排;符合产业政策的在建项目,市产业优化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十二五”期间,市产业优化资金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经国家、省、市认定后予以奖励,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创新能力专项资金、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
(四)提高企业法人待遇。对于年度获奖的重点培育企业法人代表,可依法定程序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受名额限制的,可列为人大特邀代表、政协特邀委员。本人户籍可随进随出,来去自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产业优化资金领导小组下设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办公室,市发改委、统计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筛选、认定、奖励等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将此项工作推进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服务质量。充分运用重大项目例会、联审联批、重点项目领导分包等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及项目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文物、金融办等部门要提前介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优先安排龙头型、基地型企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环境容量,优先解决企业煤、电、油、气、运等问题,为龙头型、基地型企业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凡列入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实行“问题反映直通车”制度,需协调解决的问题,企业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严格考核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培育龙头企业的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奖励严格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增量进行。对于已获奖励、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有所下降的,按下降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计算增量。市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办公室按照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重点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逐步下降或停滞不涨的企业要调出名单,调整后空缺的名额由其他后备企业择优递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