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1版)
(一)公开范围:凡涉及我市财政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在本市范围进行公开。
(二)公开形式:在《洛阳日报》和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同时在项目建设工地醒目位置及业主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三)公开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地点;建设项目业主;建设项目的规模;资金投入;承建单位;设计单位;安全、质量监理单位;建设周期;验收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应公开内容。
(四)公开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五日将项目整体情况及需要公开内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党务政务公开室备案,并经审核后进行公开。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三、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职能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管好、用好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开工作和项目监管的具体办法,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公开工作。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公开和备案工作的执行,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审计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根据情况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数额较大或社会较关注的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督,同时,加大暗访工作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对公开后群众提出的疑问及其他问题要及时解释、回答,对于不按要求时间进行公开和备案的,按照《洛阳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各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负领导责任,监理人员、验收人员要负直接责任。对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洛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