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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五大看点
引发民众短暂恐慌 核电安全遭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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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权力配置,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诉法“大修”五大看点
  核心提示

  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与打击犯罪密切相连的大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2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本次刑诉法修改内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从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到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到规范侦查措施,大面积的修订使得这部法律逐步从粗疏走向严密。

  这次修改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

  1  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具有正面宣示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这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刑讯逼供落脚在“供”上,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2  近亲属不被强制出庭指证 与“大义灭亲”关系不大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此次修改的刑诉法就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专家指出,因为立法者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出庭对被告进行指证也可以,这里强调的是不被强制出庭。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3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作为避免死刑冤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可见一斑。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对这些修改表示赞同。他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8年4月25日上午,首次进行视频“面对面”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法官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对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羁押于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的被告人蒋华全进行了远程提讯。

  有关专家指出,这次修改法律从更高的立法层面确认“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说明立法者充分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

  4  增加技侦、密查规定 规范侦查措施

  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根据刑侦实践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汪建成说,在新形势下,一些新型犯罪不断增加,一些犯罪出现了智能化、国际化、组织化的新态势。如果采取过去常规的侦查手段很难破案,必须借助一些高科技手段,运用一些高技术装备、采用一些特殊手法来侦破犯罪,这就是需要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写入刑事诉讼法予以合法化。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5  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郎胜介绍。

  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律师在这一阶段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阅卷权也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力度将因此得到加强,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

  法律援助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措施,在此次修法中得到进一步扩大。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现行刑诉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此外,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扩大到“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刘昊说:“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与途径是立法机关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具体体现。”

  (新华社记者 霍小光 杨维汉 陈菲 崔清新)

  延伸阅读

  “保密”还是“通报”,刑诉法拟修订条款会不会让律师“左右为难”?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律师既要为当事人“保密”,还可能要向司法机关“通报”。这个条款是否会让律师左右为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往往受到被告人的信任,会经常获取一些不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律师是个特殊行业,只要是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的情况都应当保密,只有做出这样一种规定才能切实维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但如果律师知悉的信息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时候,而且是正在或者即将发生的,都应及时通报司法机关。

  陈卫东说,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应该理解为对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予以保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进行通报是为了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变通措施。而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向全社会公示了律师保密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律师向司法机关通报了,也不会损害律师的信誉,可以更好地保护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保密和通报之间是一个规则和例外的关系。保密是规则,通报是例外,而且通报的情况非常有限。保密和通报是立法过程中的利益价值选择,是一种立法技术。如何既做到保密,又向司法机关通报严重危害情况,就是要全面理解条款的两方面规定。必须要理解凡是发生在过去的,不管什么案件律师都应该保密,如果是将要发生的并只限于几种严重的犯罪,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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