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在向“社会法官”反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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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从2009年9月起,我省有关部门开始推行标准化社会法庭建设。从此,这个介于法院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纠纷化解机构出现在人们视线里。
成立之初,社会法庭曾被人视为“空壳子”,经过机构成员的努力,这些社会法庭渐渐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但知晓度不高等问题限制了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相应的制度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社会法庭是指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下,经当地党委、政府或群众推荐,聘请在乡村基层德高望重、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依据道德风尚、乡规民约、公序良俗,自主、自治协商调处矛盾的社会组织。
社会法庭出现之前,我市乡(镇)基层纠纷矛盾化解主要有两种渠道:村一级机构中设置有“人民调解”组织,依靠村两委人员对百姓日常发生的纠纷进行劝解疏导;当这种人民调解未果后,双方通过法院走诉讼渠道。
社会法庭的生存空间恰好就是介于这两种渠道之间,某种程度上,它是自下而上矛盾化解过程里的缓冲区。社会法庭一般设立在乡(镇)一级。社会法庭调解的案件,除调解达成协议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不要求法院确认效力以外,只要不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自愿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以非诉程序予以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 创建之初,被视为“空壳子”
关林镇社会法庭是我市社会法庭群体中一个“闪光点”,去年5月,它被省司法厅等多家单位评为“先进单位”。
这个社会法庭成立于2009年10月。5名成员中,既有昔日的村官,也有从事教育的工作者、法官、律师。尽管身份差异大,他们“被任命”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德高望重、热心公益、调解经验丰富。
现年58岁的麻廷顺原是关林镇二郎庙村的村干部。2009年10月底,他被关林镇政府聘请为社会法庭成员,办公地点位于镇司法所楼内。
成立之初,麻廷顺和其他成员有着同一个顾虑:社会法庭不同于人民法庭,不但没有审判权,性质上也接近于群众性民间自治组织,怎样才能树立起威信,让老百姓认可他们的工作呢?
这样的顾虑并非多余。2009年11月前后,为了让百姓了解社会法庭,了解“社会法官”的工作内容,麻廷顺他们专门印制了9000多份宣传册、两三万张宣传单,在镇政府机构、城中村、繁华道路口宣传造势……一个多月下来,社会法庭门前依旧冷冷清清,不少百姓还是觉得社会法庭是个“虽然不收费,但没有法律效力,是说了不算的‘空壳’机构”。
创建之初的这种尴尬,在安乐镇、龙门镇、开元路办事处等处的社会法庭同样存在。
2 积极作为,在实践中积累威信
2009年12月的一天,关林镇某村妇女刘某哭闹着来社会法庭,找到麻廷顺,她激动地说:“我等不及了,法院判离婚还得等分居六个月以上,我现在就想跟丈夫离婚,你们给我办了吧!”
原来,三四个月来,刘某的丈夫陈某时常醉酒晚归,两口子经常为此争吵不休。村里调解多次无果,刘某本打算找法院判离婚,可一听说夫妻俩至少要分居六个月以上法院才能受理,便找社会法庭“判离婚”。
麻廷顺经多方了解后发现,刘某并不是对家庭完全失去信心,其丈夫频频喝酒是出于生意往来需要应酬。为了重建这对夫妻的沟通桥梁,麻廷顺以他们7岁女儿为纽带,进行劝解。几天后,陈某为妻子立了“保证书”,并把存折、账本交给女方保管;妻子也理解了丈夫的苦衷,开始走上酒桌为丈夫“挡酒”。夫妻俩和好如初。“把本要离婚的人,又劝说得跟新婚夫妻一样。”社会法庭名声开始在附近村民中口耳相传。原本冷清的社会法庭,在这样一次次的实践中逐渐有了威信。我市一些做得不错的社会法庭,也都经历过这样“树立品牌”的过程。
截至今年8月,我市的149个社会法庭中,共有“社会法官”2778名,其中常驻成员533名。自成立以来,社会法庭共调处纠纷6706件,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宅基地、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相邻权等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介绍,设立社会法庭的目的,就是希望让基层群众从过去“讨公道就找法院”向“先找社会法庭,解决不了再找法院”转变。目前,我市社会法庭已初具规模。为发挥社会法庭的民间调解力量,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规范,还专门精选案例编写成《洛阳法院社会法庭案例选》,以帮助“社会法官”提高调解处理事件的能力。
3 专职人员稀缺,“法官”力不从心
“2009年,我们调解处理了社会纠纷27起;2010年,34起;今年初截至9月底,46起。”关林镇社会法庭成员李惠玉不需翻查记录,就清楚地道出成立以来的成果。
这些年来,关林镇社会法庭的名声越来越大,处理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多,可成员们时常感到力不从心。社会法庭虽然是个常设机构,遇到棘手事儿大家能一起上,可成员中能做到专职的很少。
刘会利既是关林镇司法所所长又是社会法庭成员,她的日常工作本来就比较繁忙,主要负责基层人民调解、刑满释放人员解教、定期法律培训、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尤其是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会牵扯她大半精力。“要不是麻师傅是个专职,调解工作的效率不会那么高,这些专职人员才是社会法庭的顶梁柱。”刘会利说。
开元路办事处社会法庭工作人员说,此类情况在不少社会法庭中存在,有时一人会身兼数职,精力有限。社会法庭工作的开展,不得不主要依靠为数不多的专职人员。
与此同时,各个社会法庭的办事效率、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有的社会法庭缺少这些专职人员,使得群众诉求无法得到有效受理;而在有的“成名”的社会法庭,成员忙得天天在外跑,原来的本职工作都顾不上。
“社会法庭一旦有了影响力,人员就变得忙碌起来。一定程度上,要干好这份工作就得凭个人责任和热情来坚持,而且占用的多是自己闲暇时间,不然真会成个‘空壳子’。”麻廷顺说,“毕竟不少人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得干。”
眼下,社会法庭成员们是否有持之以恒的责任心和热情,决定着这个机构能否起到效果。供职于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李明亮律师告诉记者,只有以完善的保障机制作为前提,社会法庭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社会纠纷“分流”化解功能。
4 短板需补齐,制度保障需跟进
在对一些社会法庭调查采访中,我们看到了一面面高挂墙上的致谢锦旗,听到了前来社会法庭求助的群众声音……这股以“便民、便捷、灵活、零收费”为运作模式,以突出民间特色,注重以人际关系、乡规民约和风俗人情等为准则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正逐渐被一些群众所接纳。
然而,面对社会法庭发展的明天,市中院、市司法局及一线“法官”认为,需要把现在的短板补齐,这一模式才能继续推行下去。
社会法庭建设需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社会法庭中的不少专职成员,从当地政府机构拿着每月不足千元的聘用金,一些非专职人员除了日常所在单位发给的薪水外,做社会法庭方面的工作也没有额外补贴。
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这些成员在出行等方面得不到保障,多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加之专职人员有限,无形中影响了这些参与者的积极性和人员稳定性。
“社会法官”虽由当地基层组织推荐和人民法院选任,但缺乏有效的衡量其调处纠纷能力的标准和依据,缺乏激励机制,再加上没有配置长期人员编制,使得一些社会法庭存在工作效率不均、积极性不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