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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汽车“三包”出台刻不容缓
  核心提示

  为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退货、更换、修理责任,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10月20日截止日期到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著名维权律师与各媒体均发表了大量真知灼见,为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也有相关协会组织公开表示,“实施汽车‘三包’的环境条件尚不完全具备”。

  1  “三包”出台必不可少

  在记者看来,汽车“三包”酝酿近十年的过程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出现截然不同声音不难理解。但我们一定要充分意识到,本次汽车“三包”意见征集正值中国汽车业将“十二五”目标定位于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在这种背景下,汽车“三包”的出台必不可少也刻不容缓。

  记者注意到,在反对目前出台汽车“三包”的声音中,有的强调“汽车作为一个特殊产品,其技术复杂、制造成本高、价值量长,这使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环节的问题,很复杂”。

  记者认为,这其实是老调重弹,是近十年反对汽车“三包”出台一方提出的最大难点。但实际上,难点正是消费环境和产业要转型升级的发力点。作为全球最大的新车市场的“埋单者”,中国汽车消费者长期以来退、换难的痛苦绝不能再拖延下去。也许,汽车“三包”法规的最终定稿并不是十全十美,但是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跨越,也是从有到优的基础。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汽车销售和质量担保制度规范,降低检测鉴定门槛。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有关领导也曾经解释为什么我国汽车“三包”法规的推进到2006年就“戛然而止”,当时主要面临的两个难题是“合法性”和“操作性”的问题。现在看来,当时面对的这两个难题伴随着市场环境的成熟和变化都已经不是问题。

    2  “三包”与召回并不矛盾

  还有观点认为:“在汽车产品全面实行‘三包’规定前,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说实话,记者实在看不懂这种逻辑关系。质检总局的有关专家曾经指出,汽车“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按照西方的划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样的法规由于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带有公法性质;而汽车“三包”规定则带有私法性质。由此可见,汽车“三包”与汽车召回一个侧重的是消费者个体权益,一个侧重的是公共安全利益,二者都是确保消费者权益必不可少的法规,并不矛盾,实施顺序也没有必然的先后。所谓“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回首汽车“三包”近十年的孕育过程,如果说经历了无数次“汽车‘三包’将要出台”的猜测闹剧是一种悲哀,那么记者在本次汽车“三包”意见征集过程中感受到网民强烈的怀疑情绪则是一种更大的悲哀。这次,刚刚在消费者心头燃起的希望会不会再一次在杳无音信的等待中石沉大海,让我们拭目以待。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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