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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福民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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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十二项措施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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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十二项措施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上接01版)

  2.民办义务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除去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所在学校和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各负担50%。

  3.对于位于洛阳市区并由市级审批机关审批和直接管理的民办义务学校和幼儿园,其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有民办学校,按30%的比例拨付教职工工资;对于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新建民办义务学校和幼儿园,按50%的比例拨付教职工工资;对于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民办义务学校和幼儿园,按70%的比例拨付教职工工资。净资产或建校投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上年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标准拨付,暂定连续扶持5年。

  4.市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民办教育资金,每年9月由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联合拟订下年拟支持的项目和预算额度。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一定额度的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的建设与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5.每年评选1至3所管理强、质量高、规模大的龙头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奖励,以作示范引领。

  五、建立投融资平台

  组建洛阳市教育投资公司。《洛阳市教育投资公司组建方案》已经9月23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政府常务会要求,市教育局、财政局正在抓紧进行筹建工作。

  六、闲置教育资源办学

  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公办学校闲置教育资源,在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采取合作办学、租赁等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租赁办学方式,要给予租金优惠,租金收益由市教育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对于合作办学方式,按照闲置资源评估价值和民办学校投入资金数额计算股份,收益由市教育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具体租赁和合作办学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10月底前制定完毕。

  七、下达招校引资任务

  市商务局对市教育局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改为“招校引资”指标,下达招校类型和数量。市商务局给各县(市)区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中也要体现“招校引资”目标任务,具体目标任务由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对于洛阳区域外到洛投资办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八、出台优惠政策

  已有8个县(市)制定并出台了本区域内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他1个县及9个区要于半月内出台优惠政策。

  九、鼓励公办学校改革改制

  结合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公办学校改制。自改制基准日起,现有财政供养编制,自然减员后,编制收回,不再增加。所需人员采用市场机制聘用。2012年1月1日前选择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可给予土地、办学经费等方面的奖励和优惠支持;2012年1月1日后选择改制为民办学校的不享受优惠政策。目前市教育局正在完善具体改革方案。

  十、建立民办学校联席办公制度

  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分管教育副市长具体负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民政、发展改革委、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民办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项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十一、尽快出台《<洛阳市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市教育局已征求市发改、人社、财政、国土、商务等单位意见,初步起草了《<洛阳市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后于10月中旬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下发。

  十二、政府要确保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对基础教育要本着“保”的原则,民办学校应以学前、职业和高等教育为主。市政府已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追加2011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洛政〔2011〕85号),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纳入各城市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有效缓解上学难、上学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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