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强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
2011年10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煤矿安全违纪违法案件,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坚持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煤矿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人员零死亡;坚持党政共同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以客观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准确区分责任,依法有序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负有监管或者领导责任的煤矿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给予煤矿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给予煤矿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对集团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停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五条 辖区内煤矿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责任事故的,追究负有监管或者领导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
(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政府主管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停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六条 辖区内煤矿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责任事故的,追究负有监管或者领导责任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给予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给予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省辖市委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停职处理。
第七条
辖区内出现六证不全非法生产的,给予负有监管或者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一年内有两起以上的,给予负有监管或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
煤矿出现六证不全非法生产的,给予煤矿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一年内有两起以上的,给予集团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煤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上级党组织或者负责调查的部门提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涉及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检机关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本办法与有关规定的追究结果不一致时,按处理较重的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