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洛阳市龙门水泥有限公司“9·23”坍塌事故
2011年9月23日,洛阳市龙门水泥有限公司在处理7号水泥库内漏雨形成的水泥结块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这是一起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缺乏安全教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经研究,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给予洛阳市龙门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志欣经济处罚,给予副经理石新会撤职处分,给予设备安全及生产安全科科长朱继生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理。
2.责令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对建设发展局负责人杨军和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主任给予诫勉谈话,对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张进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给予洛阳市龙门水泥有限公司经济处罚。
二、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南坪金矿“9·27”车辆伤害事故
2011年9月27日,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南坪金矿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经调查,这是一起驾驶员违章作业(超载)而引发的责任事故。经研究,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对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新朝给予上年度收入30%的经济处罚;对南坪金矿经理王文治、矿长黑留强给予上年度收入30%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南坪金矿副矿长郭新会、施工队队长张南方给予撤职处分。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经济处罚。
3.责令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停产进行教育培训和整顿,达标确保安全后再行复工。
4.责令栾川县分管矿山工业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伊川县鸣皋镇孙村“11·5” 触电事故
2011年11月5日,河南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伊川县鸣皋镇孙村顺阳河施工工地吊卸货物时,施工人员不慎触碰到高压线被电击伤,后经抢救无效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这是一起特种车辆操作工无证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事故。经研究,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责令分管交通工作的伊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对伊川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陶留君进行诫勉谈话;对伊川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政稳,农村道路管理所所长李栋、副所长王毅轩,工程公司经理王海涛等同志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2.对河南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项目负责人张红章给予上年度收入30%的经济处罚,对施工队负责人冯松超给予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对施工队队长张三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给予河南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顶格经济处罚。
四、伊川县“11·6”坍塌事故
2011年11月6日,由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伊川县城集中供热建设工程第八标段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这是一起工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职工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导致的事故。经研究,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责令分管城建工作的伊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对伊川县住建局局长贾玉刚进行诫勉谈话;对伊川县住建局副局长康卫国,热力公司经理李武军、党支部书记罗世续等同志给予行政处分。
2.对洛阳市华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付柏林、第八标段项目监理人员王伟伟依法吊销监理资格。
3.对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伊川县城集中供热工程第八标段项目负责人康岩给予上年度收入30%的经济处罚,对第八标段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曹海生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洛阳市华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顶格经济处罚。
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短 评
警钟长鸣 责任如天
四起安全事故,四条生命逝去,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的某些环节仍存有问题,理应引起我们的警醒!
安全生产,是一条绝对不能逾越的底线,没有任何条件可讲,没有任何借口可用。岁末年关,正是煤炭、交通、林业、冬季施工等领域安全生产的危险期,我们必须警惕警惕再警惕,细致细致再细致,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狠抓安全责任落实,狠抓安全措施落实,狠抓隐患排查落实,狠抓责任追究落实,不放过任何蜘丝马迹,切实筑牢安全长城。
警钟长鸣,责任如天!(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