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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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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为建筑穿上安全的保暖外衣
全市将开展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本报讯 (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李从军) 昨日,记者从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上了解到,为深入推进全市“清剿火患”战役,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本月5日至明年1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7种现象列入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对所有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正在进行外墙保温建设的施工现场进行大排查、大整治,主要包括以下7种现象:

  一是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存在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现象。

  二是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的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是否破坏外墙防护层,建筑周边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三是采用可燃难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设工程,是否按《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并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是是否制订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专项技术方案,保温材料的存放、施工以及工程现场电焊、切割、热熔等带火(高温)的施工作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五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消防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其消防设施是否维护保养到位,运行是否正常。

  六是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是否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好外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检工作。

  七是进行外墙保温建设的施工现场,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消防安全设施不合格最高罚款5万元

  消防部门将对涉及外墙保温工程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设有保温层建筑外墙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人员的,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建筑物施工时高度超过24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广告牌设置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部门责任不小

  会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区域内设有外保温系统的已建建筑进行严格排查,落实以下整治措施:

  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室外存在缝隙、裸露保温材料的,要一律采用不燃材料对缝隙进行封堵,对裸露保温材料进行包覆。因安装空调、广告牌、灯箱等在外墙开凿的孔洞,必须使用不燃材料进行严密封堵。

  有保温层的外墙因悬挂或嵌入电置发光的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施破坏外墙防护层、威胁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的,要停止使用并进行拆除。

  建筑周边地带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要在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立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志,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无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的已建建筑,外墙保温消防安全应由所在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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