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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微型企业可获50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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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创办微型企业可获5000元补助
  本报讯(记者 李迎博 特约记者 李帆 通讯员 胡军)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通过财政补助、财政奖励、行政规费减免等措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按照《意见》提出的阶段目标,明年,我市每个县(市)区将选择30户至50户微型企业进行试点扶持,待取得经验后,力争2013年全面推广。

  优惠措施鼓励微型企业发展

  此次出台的优惠措施主要有三项:

  一是财政补助政策。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一次性资本金补助,标准为每户5000元,主要用于租赁房屋、购置设备等。此外,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按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符合国家、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微型企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财政奖励政策。根据微型企业上年度的净纳税额,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由各县(市)区连续两年实行以奖代补。第一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2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50%进行奖励。

  三是行政规费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扶持政策向第三产业倾斜

  记者了解到,符合《意见》扶持的微型企业创业者,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我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申请人无其他在办企业,并且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微型企业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注册资金一般在10万元以下,用工在20人以内,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二是《意见》实施后在我市区域范围内注册且扶持申请距注册时间不超过6个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带动就业,我市对于微型企业的扶持将向第三产业倾斜,着力发展壮大健康产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业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支持发展信息服务、创意设计、会展、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

  专款专用 信息公开

  对于扶持资金的用途,相关部门将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还将定期公布财政扶持、奖励等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社会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扶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情况。

  同时,我市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对于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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