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第70号文件要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三金;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河南省规定为暂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