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松战 通讯员 李鸣旭)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精神。
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按期缴纳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今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对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具体为:按期缴纳的纳税人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缴纳的纳税人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各省(市、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调节。此次我省调整后,皆按上述标准的最高值作为起征点。
市地税局流转和财产行为税科负责人介绍,与营业税历次起征点调整相比,此次调整幅度较大。经测算,起征点由原来的5000元升至2万元后,我市核定营业额在5000元至2万元的6000多户个体工商户营业税纳税人将不再缴税,占现有全部个体工商户营业税纳税户的近一半,预计明年全年将少缴各项税款4300多万元。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受惠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美容美发、居民服务等,即每月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市地税局负责人表示,结合此次调整,该局计划对全市营业税纳税户分类进行统计,通过实地核查、走访调查、纳税评估等形式核实营业额,对纳税人经营状况进行分析、综合测算,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对超过起征点需要调整税额的纳税户,在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避免出现税款核定与起征点提高“水涨船高”现象,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