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车辆转让后未过户就肇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表明,车辆转让后在未办理过户手续情况下肇事,保险公司也要担责。
案件回放
未过户车辆肇事
2008年3月,刘明经人介绍以3万多元的价格从王乐手中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运输。刘明后雇用司机小张帮忙一起跑运输。其间,王乐多次催促刘明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
2009年7月的一天,小张在运输途中将刘永撞倒,并造成刘永6级伤残。
刘明后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了解到,由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为王乐,所以刘明不符合请求保险理赔条件,不能获得相应赔偿。
刘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小张、刘明、王乐和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并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30多万元。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担责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刘明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王乐,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担责。
负责审理此案的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永在此次事故中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小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刘永身体受到损害的后果,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刘明作为实际车主及雇佣人,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乐出售车辆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犯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车辆售出后,王乐失去对车辆的管理权、营运支配权,且没有获取利益,同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所以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王乐支付用于赔偿刘永损害的保险赔偿金约12万元,小张和刘明赔偿刘永约13万元,且二人互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车辆转让未过户
保险合同承继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措施强制设定、实施的保险种类,目的是转移、减轻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风险,以此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救济权。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依据该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后,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以是否通知保险人为条件。
本案中,虽然刘明与王乐之间的车辆转让行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二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导致原保险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原因,所以没有权利拒赔。(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马毓鋆 通讯员 于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