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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细节处“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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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3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法官解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在细节处“保障人权”
□本报记者 马毓鋆 通讯员 于凤卫
  核心提示

  近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获得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备受人们关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有哪些变化,又以何种方式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呢?我们邀请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就相关内容予以解读。

  关键词一: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现状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担心遭到报复不愿作证,受害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审理刑事案件常面临的尴尬。除证人自身原因外,现行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说明如何保障证人权利也是造成这一尴尬的重要原因。

  ■案例

  王某与张某在路口发生口角,王某后被张某打伤,公安机关调查此案时,双方当事人对王某如何受伤各执一词。而唯一的目击者——清洁工李某虽目睹了整个过程,但由于害怕遭到报复,李某拒绝作证,致使该案到法院后因证据不足而搁浅。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说,本案中王某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张某是否应对个人行为负责,除公安机关确认的事实外,李某的作证与否直接关系着本案的司法公正。

  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强制李某必须出庭。因此,如果王某没有足以证明其人身损害是张某造成的证据,法院审理时只能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审判。这样,王某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张某也可能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司法的公正性必将受到影响。

  ■法官解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10日以下拘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隐去真实姓名等相关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将有助于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这对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惩治违法犯罪人员、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二:修改完善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现状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等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事实上,侦查机关在受理律师会见业务时,考虑到案件本身和其他情况,多将不属于批准范围的案件纳入批准范围,造成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十分困难。

  现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事实上,律师在实际工作中按现行法律规定程序工作,不能及时了解案情。即便律师顺利会见犯罪嫌疑人,也会在会见时间、会见方式、谈话内容等方面受制约。

  ■案例

  受高某胁迫,聋哑人赵某在某公司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赵某的家人随后聘请律师杨某为其辩护。在案件没有进入审判阶段时,杨某多方了解案情,但因无法了解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杨某及赵某的家人只能选择等待。其间,杨某虽与赵某有过一次会见,但在规定的30分钟会见时间里,没能了解到赵某受胁迫情况,仅凭赵某一面之词,杨某仍无法掌握案件实情。

  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后,杨某从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材料中了解到赵某受胁迫情况,但因时间关系未能收集到能证明赵某受胁迫的相关证据,最终未能为赵某进行很好的辩护。

  ■法官解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上述规定将扩大律师的工作范围,缩小其受到的约束,将使得律师的工作开展起来更加顺畅,也更有保障。更重要的是,律师能及时了解案件实情,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

  关键词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现状

  对于曾被法律制裁的未成年人而言,那份已经进入档案的“前科记录”如影随形,挥之不去,甚至影响到这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案例

  因打篮球时发生肢体碰撞,17岁的高二学生小林与同学小谢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厮打中小林失手将小谢打成重伤,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为前科记录,刑满出狱后的小林在求职时屡屡被拒。小林于是选择盗窃,并再次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解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有关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意味着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前科记录将不对外公布,除少数单位能掌握这些前科记录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看不到这些记录。这有利于曾受过法律制裁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等于是给那些轻微触犯法律却又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未成年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虽然以上只是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的解读,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我们从中不难看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实充分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获得通过的草案对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而言,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