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 胡浩 吕诺)记者29日从卫生部了解到,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将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2010年12月,卫生部、商务部共同发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设立独资医院。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内地设立港澳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