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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不批准事项经上一级同意以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批准报告事项的办结时限为相应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批准事项不服的,有权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事业单位效能促进局)或市优化办投诉。对应予批准而未批准事项,启动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予以问责。
第七条 执行不批准报告制度的情况列入各行政机关效能提升考评体系。凡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和《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