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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提高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
6月底前,上半年提标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昨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了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升方案,该方案的实施,将更加有效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全部提高

  城市低保方面,城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不低于31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不低于280元。同时,全市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将不低于190元,各县(市)区可视财力、资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农村低保方面,城市区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186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156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后将不低于87元,按照我市原有的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分类标准,A类将达到107元,B类将达到87元,C类将达到67元。

  农村五保户供养方面,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6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760元;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十二五”规划要求,在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基础上,要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十二五”末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  

  ■社会救助和保障将与物价上涨挂钩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品价格有所提高,有关部门把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作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落实以民为本、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省委、省政府把“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困难群众保障标准,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挂钩机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实施责任目标考核。

  市政府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经过大量调查后,提出以上方案,并要求各县(市)区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和上半年资金补发工作。

  为保障补贴资金发放,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的投入力度,结合本次提高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实际,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追加年度预算安排,必须确保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按月发放到位。  

  ■低保、五保对象要常年公示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为把这项福民惠民工程真正落到实处,我市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切实规范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做好低保和五保对象的普查、认定、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常年公示制度。

  同时,为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救助范围,我市将积极推进低保、五保对象信息比对机制,本月底前将完成各辖区社会救助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定期与社保、房产、税务、车管等部门的居民信息进行比对,有效保证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同时,我市还将严格实施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制度,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 本报记者 李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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