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公安局党委昨夜召开会议,对当日下午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5月30日16时30分许,洛龙区丰李镇青年路南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豫C0389警车与一电动车相撞, 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左腿软组织损伤。
事故发生后,古城派出所和市交管支队事故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市公安局领导接报后,立即带领局纪委、督察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展开调查。经查,马某(汝阳县城关镇人)当日中午与朋友王某(汝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一起饮酒,酒后,马某趁王某酒醉之机,私自驾驶警车,导致事故发生。
据悉,马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王某因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且对警车保管不善,已被采取禁闭措施并给予撤职处分。同时,市公安局党委已商请汝阳县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汝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董某予以行政免职;对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汝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常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令汝阳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分别向市公安局党委和汝阳县委作出深刻检查,并对肇事警车予以收缴。
目前,伤者李某仍在医院接受观察治疗,汝阳县公安局主要领导于昨日专程到医院看望。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严格队伍管理,对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决不包庇袒护,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