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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夺命“神仙水”,为何难设防?
“毒驾入刑” 呼声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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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毒驾入刑” 呼声日高
  受全球毒情的影响,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我国迅速蔓延,众多吸毒人员中,拥有驾照者不在少数,“毒驾”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有研究表明,“毒驾”比正常驾车的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毒驾’和‘醉驾’一样危险,已成为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等多位人士呼吁,“毒驾”应该尽快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近期,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不时见诸报道。不久前发生的江苏“4·22”特大交通事故即是一个惨痛的例子,出事大客车驾驶员此前曾吸食冰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最终导致14人在这场车祸中丧生。

  “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对‘毒驾’进行了规范,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施杰说,这意味着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

  不少法律界和相关部门人士表示,近年来“毒驾”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显现,的确有必要考虑“毒驾入刑”。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近年来开展整治“酒驾”行动以及在立法上“醉酒入刑”均取得了较好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施杰提出,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使这种比“醉驾”更危险的行为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林东品建议,迅速启动相关调研,对“毒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普遍、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会成为社会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慎重立法。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6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相关链接

  公安部建议

  刑法增加“毒驾罪”等涉毒罪名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6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

  据悉,公安部将推动出台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折算标准、戒毒康复工作指导意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标准;加快修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时调整制毒物品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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