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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596万元巨款不翼而飞。广州商人朱女士做梦都没想到,近两年来不断见诸报端的事情,竟会降临到自己身上。来自广东省银监、公安部门的信息显示,2011年以来,“克隆”银行卡盗取存款已成为一大经济犯罪类型,已形成从生产销售侧录设备、窃取信息、制作伪卡到套现的黑色产业链。值得关注的是,当前盗刷普遍遭遇举证难,谁该为“克隆卡”盗刷埋单?
银行卡频频被盗刷
“当时我感觉到了什么叫做‘魂飞魄散’。”受害人朱女士说。
今年7月中旬,朱女士到银行ATM机取现,连续两次操作均未成功。朱女士以为是ATM机出现故障,当时手机正好没电。等回到家充电开机后,她接连收到来自发卡银行的7条短信,显示其名下2张银行借记卡从POS机刷卡消费了596万元。这是近年来广州地区被盗刷数额最大的“克隆”银行卡案件。
广东省银监局、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朱女士报案后,银联立即冻结相关账户,迅速锁定“克隆卡”盗刷地点——广州市个体工商户胡某在“总统数码港”的商铺安装的POS机。警方后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缴回涉案银行卡15张,损失资金全部被堵截。
广东省银监局的数据显示,2011年,四家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涉及“克隆”银行卡的投诉达1280件,涉及金额2919万元。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长9倍和5.7倍;2012年仍呈高发态势:前两个月,相关投诉已达425件,涉及金额667万元。
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市经济犯罪发案量最高的就是银行卡犯罪。其中,“克隆”银行卡犯罪去年315宗,是2010年的近4倍。“克隆卡”犯罪的作案手法并不复杂,一是卡被复制,二是密码被窃取。
“克隆卡”多为集团作案,盗取卡片信息、制作伪卡、测试、盗刷等各环节由不同人员分别单独实施,同一团伙内各环节成员互不相识,上下环节衔接作案均由集团总控制人进行调度和控制,致使公安部门侦查线索容易断裂,难以追查到底。
广东省银监局认为,银行磁条卡安全性低是克隆银行卡案件数量激增的首要原因。目前国内通用的银行磁条卡,由于技术落后、几秒钟即可复制,大多数国家陆续淘汰磁条卡,升级为无法复制的芯片IC卡。同时,特约商户管理制度、POS机具安全技术管理都有不足。此外,持卡人的用卡安全意识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在特约商户的POS机上,特别是高档餐饮、酒店、娱乐场所以及房地产售楼部等大额交易场所,也会出现“内鬼”作案。甚至有不法分子专门培训,根据持卡人在密码器键盘操作的姿势动作,推测还原密码。
“从把信息输入电脑到重新写入一张磁条卡,只需几十秒钟。”办案人员说,而读卡器等设备在网上或电子市场都可轻易买到,一整套设备只需8000多元。
在广州最大的“克隆卡”盗刷案件中,特约商户胡某向警方交代,他帮人刷卡套现获取了3%的好处费。一些犯罪分子还复制多张卡,在不同地方同时操作,有些犯罪分子选择在半夜操作,使持卡人来不及报案、冻结。
金融IC卡为何难推广
广东省银监局的调查显示,磁条卡技术门槛低,而芯片IC卡目前没有任何复制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性商业银行应开始发行金融IC卡。到2015年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均将换为金融IC卡。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尽管一些银行称正在积极推广IC卡,但在银行营业厅,很少见到实质性行动。
“由于生意往来账款数额比较大,我特别跟银行客户经理提到‘克隆卡’问题,对方只是强调白金卡是最高级别VIP,‘有先进的侦测系统’,但就是不推广使用IC卡。”广州市民刘女士说。
中国银联有关人士说,目前全国发行的银行卡约有31亿张,一张IC卡制作成本约为30元。即使一半是“休眠卡”持卡人自动放弃,也涉及费用五六百亿元。由于该卡制作成本高,且目前能识别适用该卡的ATM柜员机不多,如果普及的话需要耗费较大的成本,国内银行业推动得较慢。
一位国有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在更换IC卡问题上,因为前期的改造成本高、技术难度相对较大,所以银行普遍存在“搭便车”的想法,指望别人先做。
盗刷遭遇举证难,密码泄露谁之责
广州的邱女士前不久因信用卡被盗刷,向公安机关报案。为证明后两笔消费非本人操作,邱女士向审理案件的法院出具了港澳通行证。多方证据显示,在澳门消费的是一名香港居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与邱女士各承担50%的损失。理由是银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而邱女士没有保管好密码,没有证据证明密码是由于银行原因泄露的。
与朱女士巨款被追回、邱女士担责50%的案件相比,湖北省蕲春县农民陈中平的遭遇更为离奇。3年前他因农行卡中近13万元被盗刷。与农行对簿公堂后,案子竟然一波三折。2010年9月,蕲春县法院判他胜诉;农行上诉后,案子发回重审;去年底,蕲春县法院又判陈中平败诉,理由是“对由于第三人违法安装摄像头、读卡器造成信息被窃取,没法举证”。依然在等待二审结果的陈中平非常委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克隆卡”盗刷案的争议焦点多数集中在密码泄露的责任上。由于持卡人很难证明密码泄露不是自己的责任,在法院判决中经常得不到支持,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当前的司法判决中存在天平倾向于银行的现象,”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说,“当前‘克隆卡’犯罪情况猖獗。根据侵权法,银行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财产安全。”
张民安告诉记者,从目前破获的案件看,密码的泄露多源于不法分子偷窥,因而持卡人自我防护是关键。当然,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等都应当对银行卡的使用履行义务,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银行卡的安全使用。
(据新华社、《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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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详解“克隆卡”纠纷:银行承担至少50%责任
针对近年来广东省“克隆卡”纠纷高发态势,8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
■问:法院如何划分“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
答: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当然,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问:在ATM机上被复制器、微型摄像头盗取了卡片信息和密码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若违反对交易机器、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导致银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发卡行落实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比例。如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被复制的事实,但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
■问:银行机构设置比较复杂,有总行、信用卡中心还有分支机构,持卡人如何确定被告?
答:关键是要依据申领时《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来定。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可以将《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单位、发卡行总行、信用卡中心等作为被告。发卡行没有在上面签字、盖章的,以申请表或合约上载明的具体被申请人或与持卡人发生交易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持卡人起诉收单机构的,以实际收单的分支机构或收单机构总行作为被告。
■问:法院如何认定“克隆卡”?
答:法院主要结合下列几种常见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克隆卡”: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的;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还有其他能够证明“克隆卡”的情形。
(据新华网)
警方提醒:银行卡防“克隆”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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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云 编制
新华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