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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冒黑烟”机动车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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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明年起,“冒黑烟”机动车不得上路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本报讯 (记者 孙自豪)明年1月1日起,排气污染超标的“冒黑烟”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将被视为交通违法;环保部门将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治理后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上路。

    昨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机动车排气抽测、环保标志核发、机动车环保限行等作出明确规定。

    鼓励提前淘汰高排放车辆

    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90万辆,且每年均以较快速度增长。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源。因此,依法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变得日益紧迫。

    《办法》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环保型机动车,鼓励使用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办法》指出,市、县(市)、吉利区政府应当建立高排放车辆淘汰经济补偿机制,鼓励提前淘汰高排放车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等,在新购机动车时,应当优先选用电力车、天然气车、混合动力车等污染物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机动车。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不达标,不予办手续

    根据《办法》,机动车在本市注册、变更、转移登记时,应当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不合格,不得上路

    明年起,我市在用机动车将实行排气检测制度和机动车环保标志制度。对检测合格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有效期限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相同。检测不合格的,由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超过治理期限或者复检后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按规定,机动车辆绿色环保标志应当随车放置。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检,超过治理期限或者复检后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市、县(市)、吉利区将拟订辖区环保限行方案,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进入该区域。此举意味着机动车“冒黑烟”上路行为将构成交通违法,由交警部门予以处罚。

    《办法》同时规定,拒绝检测或抽测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未维修、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将被罚款。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也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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