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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方面,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如“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