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8版:国内国际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对话解决争议
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
对药品集中采购中腐败问题“零容忍”
提高儿童化妆品生产“安全门槛”
“决胜盘”引发关注
王文华:老百姓叫他“王文化”
《每日汇报》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事项办理情况公示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 年 10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0部门联合下文
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记者 华春雨)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0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就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制止和纠正佛教寺庙、道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

    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意见要求各地宗教事务部门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并限期整改,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进行排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意见指出,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意见指出,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引导教职人员正信正行。宗教教职人员要引导信教群众文明进香,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香客、游客钱财;要依照教规如法如仪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到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建议相关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收回教职人员证书,并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此外,意见还对旅游企业、导游人员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新建、扩建、改建等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

3上一篇  下一篇4  
      

≡ 洛阳社区最新图片 ≡

≡ 百姓呼声 ≡

≡ 洛阳社区热帖 ≡

≡ 聚焦河洛 ≡

≡ 亲子教育 ≡

≡ 公益慈善 ≡

≡ 房产家居 ≡

≡ 汽车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