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基层法院身处人民法院工作第一线,与群众联系最广泛,接触最直接,是群众了解和监督法院的窗口,也是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窗口。
近年来,洛宁县人民法院把涉农审判工作作为该院的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理清了运用法律手段,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服务的工作思路,大力弘扬亲民爱民、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促使各项工作有了新进展。
一是关心弱势群体,倾力给予司法救助。基层法院面对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弱势对象的较多,司法救助任务繁重。洛宁法院明确了由立案庭负责司法救助案件的审查,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在立案环节,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方便群众诉讼。针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在审执环节,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做到快审、快判、快执。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心里时刻装着群众,从思想感情上亲近、贴近群众,让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以外的真情。
二是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为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制作宣传材料,详细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配备专门人员审理涉农案件。对行动不方便不能参加诉讼的老年当事人采取上门受理、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执行、上门回访等方式,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三是强化调解机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重视调解工作,主动将情、理、法融入诉讼过程之中,并与民间调解组织相结合,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导诉制度、繁简分流制度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等,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
四是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坚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方针,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工作只有服从服务于‘三农’工作大局,与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不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洛宁县法院院长陈建春表示,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及“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方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郭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