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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您想春节期间卖烟花爆竹,请看过来
■临时零售点经营许可证办理截止时间为本月25日 ■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六
    核心提示

    “过大年,放鞭炮,穿新衣,戴新帽。”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昨日,记者从市安监部门了解到,全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经营许可证办理截止时间为本月25日,经营时间为2月2日(农历腊月二十二)至2月25日(农历正月十六)。

    1 这些手续要办理

    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科科长潘国民介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人可以申报,在取得经营资格后,经过培训、考核,方能取得上岗资格。

    烟花爆竹零售点包括固定零售点和临时零售点两种。要在城市区(含高新区)固定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申请,乡(镇)、街道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安监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临时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申请,并经区城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所在区安监部门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严格实行“一点一证”。

    其他县(市)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可参照城市区办理程序进行操作。此外,在同等条件下,对往年遵纪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人员申请可优先审批,上年度有违反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定的零售点不予审批。

    2 这些地方不能卖

    今年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设、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各城市区按照市区内一个零售网点服务半径不小于300米、市区外一个大村不超过两家、小村不超过一家的原则进行规划。

    此外,今年我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范围也进行了严格规划:

    ●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25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

    ●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不低于50米的安全距离,与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应保持不低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车站、机场、城市主干道、主通道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和道路,通信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地下商店、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住宅小区居民楼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严禁出现零售店面一条街或变相形成市场等现象。

    3 这些规定要遵守

    获得了烟火爆竹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销售。临时零售点的采购、销售、储藏等步骤,仍要符合相关标准。

    ●采购 经营者必须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采购,相关产品必须粘贴有市安监局监制的烟花爆竹防伪标签。购进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其中,固定销售点存量不得超过30标准箱,临时零售点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20标准箱。

    ●销售 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的规定。摔炮、拉炮、砸炮、单筒礼花弹、双响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等都在禁售范围之内。此外,单筒内径40毫米以上须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和B级(含)以上产品都被明令禁止。

    ●年龄 经营者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标志 经营者必须在门口处悬挂由市安监局按统一标准制作的“×××区烟花爆竹指定销售点(××号)”条幅,并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需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

    ●位置 临时零售点位置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移动,严禁一证多点、一店多家。同时,摆放烟花爆竹的货架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安全 经营者安装的照明灯、电门箱(闸刀开关)应为防爆型灯、器具;用于照明的临时线路敷设应穿管,严禁私拉乱接。同时,要配备2个4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水桶(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善后 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点采用的销售房(篷)必须立即拆除,并在5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办理统一保管手续。

    4 这些行为可举报

    为避免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将在春节期间集中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证照不全而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为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我市积极鼓励市民通过电话对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产品标志、质量等各个环节存在问题的销售点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安监局12350,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

    本报见习记者 白云飞

    通讯员 袁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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