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8日公布的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简化了流程,规定了时限,完善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体现出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
新办法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规定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助取证、举证义务;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等。
新办法规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15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监部门督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调查;经安监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监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将于4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