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功能,依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九都快速路项目建设,并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九都快速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草案)。
一、征收范围
九都快速路建设项目一期(南昌路至新街、王城大桥北端至纱厂西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规划红线以外南北及东西两侧纵深100米~200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危旧小区、棚户区、企业破旧厂房一并实施征收。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确定
(一)权属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土地、规划、房屋产权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并处理,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以证载面积为准,特殊情况下,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复核确认后,以确认面积为准。
2.对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及虽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土地使用权等相关证件的,需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复核认定,以确认的房屋性质和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1.经营性用房的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注明为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注明为商业用地的,按商业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超出权证部分,不予认定为商业用房。
2.企业生产性厂房的认定。企业生产性厂房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项有效证件,提交近半年来完税凭证,且目前该房正在生产经营的,可认定为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
3.征收范围内财政全供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不予补偿,所需办公条件由同级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解决。
4.征收范围内政府划拨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的被征收房屋,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造价处核定的同类房屋重置成新成本价进行补偿,土地收回不予补偿。
5.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原则
本次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则实行货币补偿,特殊情况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非住宅性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自建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该方式的货币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评估价计算(具体每户以分户评估价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分户评估价计算。
其公式为:房屋证载面积×评估单价=房屋主体补偿总额
2.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等,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标准执行。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以近3年纳税登记证明推算的月平均利润为标准补偿,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期限为5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期限为8个月。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8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4)搬迁费。每户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3.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3)搬迁奖励。对住宅房屋的奖励既要体现到户,又充分考虑到房屋面积,属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尽快实施搬迁所给予的奖励。本方案确定搬迁期限为1个月。对按期签订协议并交付有关证件及钥匙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户给予20000元并给予证载面积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同时对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不同时间段分别给予10000元、7500元、5000元和2500元奖励。若在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搬迁并交付有关证件及钥匙的,每拖后一周扣减2500元,直至奖励金额扣减至零为止。
(二)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房的价值及产权调换办法:安置房的价值按安置房屋的评估价计算。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价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相对应的安置房套内面积相对的公摊面积之差价款。
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计算差价。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该方式的房屋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房屋主体补偿。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评估价计算(具体每户以分户评估价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分户评估价计算。
其公式为:房屋证载面积×评估单价=房屋主体补偿总额
(2)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800元/户·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最长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最长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最长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最长过渡期限的,从超期限起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每户按搬迁两次计算发放,每次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4)购房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5)被征收房屋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6)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且正常使用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7)其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物业管理费补助、搬迁奖励与本方案中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3.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分别计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双方结清差价。
四、安置房的挑选办法
安置房的挑选,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限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顺序进行挑选,并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在挑选安置房时,应当挑选与被征收房屋对等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具体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及交房标准待定。
五、对特殊情况的保障政策和照顾措施
(一)对“双困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对“双困家庭”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免交差价。
(三)“双困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的(含4人),并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安置房按60平方米安置,免交差价。
六、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
(一)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七、附则
(一)严格依法征收、依律办事、依政策补偿安置。
(二)真正实现征收补偿安置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阳光、和谐征收。
(三)实行有奖举报。在征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补偿标准不一致等违法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举报人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拒绝交房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由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