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现钱包丢失,当场拨打110并要求司机停车关门、等待民警,而其他一些乘客对此颇有微词。类似事件并不鲜见,但争议从未停止。“公论”应该是什么?
有社会学者从道德范畴内指出,“公民应该配合警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主动举证或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同情弱者,理解失主,不仅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其实也是公民对自己权益的维护”,这样的表述,隐含着“一车乘客应该等警察”的法理逻辑。
城市公交是一种保障公民低价出行的公共产品,从人们只需花较少的钱就登上公交车的那一刻起,个人权益与公共权益就达成了一种天然而无形的社会契约,其内容包括双方对等存在的权利与义务。比如,作为公共产品,公交车应该廉价、快捷,并且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作为乘客,享受到了公共福利,当一起突发事件让公交车处于某种紧张状态时,就有义务予以相应的配合,甚至在必要时“出让”个人权益,牺牲自己时间在车上等待警察到来就是其中之一。
可以想见,如果不从法理逻辑上承认这种社会契约的存在,面对公交车上的失窃事件,不给予及时和有力的配合,必将助长违法犯罪行为的嚣张。
当“契约意识”不再缺位,站起来的是现代公民,立起来的是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