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
消费者张女士于2011年在老城区某美容院购买了近千元的皮肤护理产品,连续做了十几次护理后,剩下的存放在了美容院。近日,张女士再次到美容院准备做护理时,被告知其存放的化妆品剩余部分已过期,需重新购买化妆品才能继续做护理。
张女士认为,化妆品既然在美容院存放,美容院就应承担保管责任。而美容院认为,其间两次打电话给张女士催促其做美容,但张女士一直没有去。美容院认为,消费者本人既然已购买产品,产品过期与美容院无关。张女士遂将商家投诉至工商部门。
【维权】
工商人员调查了解后认为,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应及时使用,如果有事不能前往消费可拿回家使用。消费者将产品存放在美容院做护理,美容院在产品过期之前也应提醒消费者。经耐心调解,最终美容院给消费者调换了三种美容产品。
【提醒】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根据自身需要酌量购买,同时要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避免因商品未使用完超过保质期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也应注明购买化妆品的时间、最长使用期限等信息,并对顾客进行提醒,避免因此发生纠纷。本报见习记者 武怡晗 通讯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