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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家电存隐患
发生意外难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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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超龄”家电存隐患
发生意外难获赔
    天气炎热,市民家的电器也跟着“上火”。近日,瀍河回族区一市民家中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空调发生自燃。记者走访发现,一些市民和销售人员不知电器存有安全使用年限。

    “超龄”家电出现安全问题难获赔

    “超龄”家电出现安全问题,厂商是否该担责?

    西工区某家电维修部工作人员黄昊表示,就像食品有保质期一样,家电产品也有相应的“保质期”。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电视、冰箱、空调等家电的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则》规定,空调器的安全使用年限为8至10年,而李先生家的空调器已经使用了11年,属“超期服役”。此外,厂家应对其生产的家电标明安全使用期限,该期限从消费者购买之日算起。在安全使用年限内,消费者正常使用家电产品时发生安全事故,厂商应担责。

    市工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李二帅说,他们曾接到消费者家中“超龄”家电造成安全问题的投诉,但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获得厂商的赔偿。

    市民不知家电也有“保质期”

    “市民要特别留意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黄昊说,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电器一些部件会老化、锈蚀,易造成漏电、自燃甚至爆炸。

    然而,记者走访发现,不少市民不知“安全使用年限”。在老城区某社区,申女士家中的空调已经使用了15年,冰箱用了17年。“电器没坏就能用,坏了修好还能接着用。”申女士说。记者了解到,与申女士想法相同的市民不在少数,除了搬新家,多数市民很少更换家电。

    在中州中路附近某家电卖场,商家散发的宣传单上也未注明不同类别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多数销售人员要么对安全使用年限避而不谈,要么坦言自己也不了解。

    黄昊认为,厂商有责任告知消费者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消费者也应多留意相关知识,及时处理“超龄”家电,减少安全隐患。本报记者 郭秩铭 实习生 潘其恒

    相关链接

    《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对电视、冰箱、空调等家电的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彩色电视机8至10年,电热水器8年,电冰箱12至16年,电饭煲10年,空调器8至10年,洗衣机8年,吹风机4年,个人电脑6年,微波炉10年,电风扇10年,吸尘器8年,电熨斗9年,电热毯8年,电动剃须刀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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