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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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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停车上下客,“左顾右盼”保安全
    近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因违法、不规范停车上下客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天都有发生,有的车主和乘客在事发后不得不为事故“买单”,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一:停车区域

    今年3月19日,张某驾驶车辆在九都路某商务楼后停车,乘客开门时遇关某驾驶的车辆经过,事故随即发生,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最终,张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民警调解,张某赔偿关某车损等费用5000多元,同时承担关某的停车、施救、拆检等费用,并自行承担个人车损等。

    ■案例二:道路停车

    今年7月11日,王某将其驾驶的车辆停放在行署路某段北侧,乘客未某下车开车门时,遇市民李某骑电动车经过,随后发生的事故造成李某受伤。

    最终,王某因违反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未某因违反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后经调解,王某除凭票据支付李某相应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李某后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近3000元,同时承担李某的停车、施救费,未某赔偿李某医疗等各项费用350元。王、未二人自行承担各自损失。

    ■交警:有违法行为在先的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因违法停车和不文明停车上下客引发的交通事故平均每天能接到一起。”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三中队中队长方红袁说,在道路上未停放在车位内的停车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更不用说上下客了。

    “有违法行为在先的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车站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副大队长訾单洛说,这是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为违法停车和不文明停车的车主和乘客敲响了警钟。

    訾单洛建议车主停车时尽量选择正规车位或停车场合法、规范停放,临时停车上下客时,车主和乘客应“左顾右盼”确认周围环境确保安全,同时采取打开车辆应急双闪灯等方式,提醒周围车辆、行人注意。本报记者 马毓鋆 通讯员 潘华武

    ●临时停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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