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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即将走到尽头,是选择上呼吸机“痛苦地”维持生命,还是“有尊严”地死去呢?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近期成立的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通过推广使用“生前预嘱”,希望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需要被认识和维护。“生前预嘱”的话题再次引起人们对“尊严死”与“赖活着”的讨论。
1 给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
7月31日,记者采访了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相关负责人和医院专家等。一位医生讲述了他经历的一个故事:
一位85岁的女性病人因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入院,病史资料和相关检查显示她患有肺癌且已广泛转移。入院时,病人已处于昏迷状态。在家属的要求下,医院进行了积极抢救,予以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然而,病人病情始终没好转,一直昏迷,直到2个月后死亡。后来,在和家属的交流中,医生得知病人在发病前曾表示不愿意接受各种有创抢救措施,希望能“安静地离去”。
记者在采访时,多位医院专家表示,生命支持系统看上去是延长了人的寿命,但它在耗费了巨额钱财后,到底使临终者的生命质量提高还是降低了,对这个问题,即使在医疗界也存在巨大争论。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秘书长郝新平表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人们正在寻找保持临终尊严的办法,而“生前预嘱”能帮助人们实现这种愿望。
郝新平说,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不久,“但我们的‘选择与尊严’网站于2006年开始运行,网站上有生前预嘱注册中心,目前注册的有9000多人”。
记者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在“生前预嘱十讲”里有这样一段描述:“生前预嘱”通常是一份表格化文件,当事人对列出的内容进行选择,既可以说明自己不要什么,如临终时的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也可以说明自己要什么,如充分止痛、舒适等。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说,生前预嘱的价值就在于倡导“尊严死”。可以让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安排好身后事,提出想法和要求,不至于在意识丧失的时候任人摆布。郝新平认为,有尊严地死,这是一种生命权利。
2 “尊严死”是否会导致消极救治
记者在采访时,有人表示,确实有部分抢救无望的病人,强行延长生命不但徒增患者痛苦,还可能因经济压力拖垮患者家庭。然而,这个“尊严死”是否会被恶意利用还有待观察。有人担心,倡导让患者“有尊严地走向生命终点”可能会导致病人家属或医生对病人消极救治。
凌锋说,“生前预嘱”是放在“选择与尊严”网站上给患者的家人看的。患者的家人届时可以向医生出示,要求按照病人的“生前预嘱”去做。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医生要判断患者的病情的确是不可救了,如果患者还有被救活的可能性,那么即便家人出示了“预嘱”,也不可以按照“预嘱”来做。
中华医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顾晋说,只有患者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通过登记写下“预嘱”,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不再需要通过特殊的医疗护理来维持生命,且患者在意识不清楚的状态下,其家属也同意停止治疗,医生才会放弃治疗。
有人提出疑问,如果有人20岁时写下“生前预嘱”,其80岁临终前,他当时写的遭遇的疾病也许由于医学的进步完全可以救治,那怎么办?记者了解到,“选择与尊严”网站上注册用户写的“生前预嘱”,本人可以随时更改。
虽然有人对“尊严死”表示肯定,但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医生采用“插管”等被认为增加患者痛苦的方式救治病人,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短暂的痛苦,但能够延续患者的生命,甚至有可能创造出新的医学奇迹。
3 “尊严死”要走的路还很长
提到“尊严死”,有人以为是“安乐死”。对此,郝新平说,“尊严死”是遵循患者在“生前预嘱”里填写的愿望,尊重患者对离世方式自主选择的尊严,是自然死亡。“安乐死”是通过打针、吃药等方式加速患者死亡。
顾晋说,“生前预嘱”的出现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有必要推广,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生前预嘱”的推广还需要具体的医学界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
有生命伦理学专家提出以下疑问:最常见的问题是病人家属内部意见不统一,这种情况下到底由谁决定是否应该给医生出示患者生前的“预嘱”;如何判定患者已“不可治愈,要‘尊严死’”,不同医院的专家可能水平不同,判定的结果可能不同。有法学专家提出,“生前预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医生按照病人的“预嘱”让病人“尊严死”,可能会造成医患冲突。
在民间有“好死不如赖活着”的说法,在我国“尊严死”的推广和完善,要走的道路依然很长。清华大学医院副院长王仲也表示,“生前预嘱”提倡人终结的过程是有尊严的。这体现了社会进步,但它的推广还需要时间,要社会接受还需要时间。
(新华社北京8月1日专电)
背景资料
尊严死
起源
“尊严死”的立法全世界仅有美国。
美国引起“尊严死”的争议源于卡伦·柯因兰事件。一位20岁的女孩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喝鸡尾酒后昏迷不醒,没有恢复,所以其父母希望医院不再实施延命医疗措施,医院和法院都不同意。最后,卡伦的父母做证她生前的如此意思表示,法院方才同意以隐私权的保障为由,将终止医院措施的决定权从医院收归法院。
日本在报道该事件时,首次采用“death with dignity”的译名。
立法
自卡伦·柯因兰事件发生后,美国各州才开始对“尊严死”立法。1976年8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1993年,为了推广“生前预嘱”这个概念,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和夫人希拉里签下了“生前预嘱”。
到目前为止,美国35个州都通过了“自然死亡法”。人们可以通过签署“生前预嘱”,按照个人意愿选择病危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护治疗方法,包括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自己享有这种权利,并运用这种权利追求更自然更短暂的“自然死亡”。
在英国,1967年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机构,目的是为临终病人提供服务。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临终关怀机构。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