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来到嵩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向该庭递交申请书:“我单位诉曹某担保借款一案,经法院调解,现已和解执行,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和冻结。”并与该庭庭长郭英杰握手致谢:“原以为300万元贷款要变成死滞款,没想到,在法院巧妙调解下,全部收回了,谢谢你们!”
2012年3月,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伊川某钢材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贷款发放后,该公司因资金困难,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2012年11月,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该公司及贷款担保人诉至嵩县人民法院,要求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320余万元,并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该案不仅涉及小微企业诉讼,而且涉及县域外企业,嵩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按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该院采取一站式立案审批、移交审判庭,并向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组长、院党组书记、院长赵刚毅汇报。赵刚毅听取汇报后,召集办案部门人员共同研判案件,梳理办案思路,要求办案人员平等保护、盘活企业、依法维权。
立案当天下午,主管副院长宋冰带领民一庭办案法官携诉讼保全文书等手续来到伊川,深入被告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经实地察看,得知被告属于小微企业,生产的钢材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因当前市场疲软,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但钢材市场趋向好转,企业经营正处于恢复期。此时冻结被告账户或查封、扣押生产设备、产品,将导致该企业倒闭破产。了解到这些情况,办案人员立即返回,上门劝说原告采取灵活保全措施,放弃对被告公司生产设备和生产原材料的查封,变为对被告账户的动态监控、对非生产性财产进行动态查封,“放水养鱼”,盘活被告经营状况,提高被告还款能力。同时,办案人员说服被告优先保障支付贷款本息。经办案人员10余次往返,促使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企业生产经营得以维持,并按期清偿原告300余万元贷款。贷款全部收回,出乎原告意料,感激之余,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为落实市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求,近年,嵩县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县重点发展项目的意见》《加强金融审判推动“5A嵩县”建设的意见》等,成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推行法律服务官、院企定期座谈、三二一审判等工作机制,站位全局、能动司法、因需施策、延伸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纠纷,排除经营风险。截至目前,该院已连续6年向县域企业派驻法律服务官,今年已集中开展2次法律服务官送法进企业活动,全力为“5A嵩县”建设护航,被县委、县政府授予重大业绩奖。
(马旭升 唐艳玲 郭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