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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洛阳·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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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个人写真
书面约定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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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拍摄个人写真
书面约定要详细
    近日,市工商部门接到一些消费者有关拍摄个人写真照的消费投诉。由于消费者到婚纱影楼消费时,需要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内容较多,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最好与店方书面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避免引发纠纷。

    今年5月,市民付女士在一家婚纱影楼交了400元订金,准备拍摄个人写真。因为当时正是婚纱摄影消费旺季,店方口头承诺待店内不忙时为其预约拍照,但付女士等了5个多月,也没接到店方的预约拍照通知。由于其事先没有与店方书面约定拍摄写真照的具体时间,付女士最终只能选择取消拍照计划,并拿回400元订金。

    市民仝女士在一家婚纱摄影店内拍摄照片时,店方口头承诺免费为仝女士额外放大一张照片。当仝女士去取照片时,却发现店方没有按承诺提供那张放大照片。仝女士与店方理论无果后,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店方最终兑现承诺。

    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摄影类消费之前要先与店方以文字形式约定服务内容,把彼此协商好的条款一一列明。例如,在消费者选定的摄影套餐中,包含的服装有哪些,是否有需要额外付费的服装;化妆时,是否需要额外花钱购买假睫毛、粉扑;后期精修照片时,是否要加收费用等。

    另外,交易双方的书面约定中,还应注明可供消费者选择的照片数量,最终放入相册的照片张数、尺寸。如果需要拍摄外景,还应在协议中写清楚外景拍摄地点、来往路费及交通工具由谁来负责等内容。

    如果在消费过程中,店方与消费者商定增加新的服务内容,应及时补充到书面约定中。对于交易双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当写清楚。

    按照相关规定,消费者支付的定金,最多不能超过消费总价的20%。消费者应妥善保管相关消费凭证及票据,如遇到消费纠纷,可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本报记者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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