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6版:洛阳·财经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点餐网:“跑腿”跑来财富
去北京,洛阳有了始发高铁
张学明:有求必应的“常驻志愿者”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13 年 12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公告〔2013〕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日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进行了如下详细解读。

    问:此次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依据是什么?

    答:这次对契税纳税期限进行调整,主要依据是《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

    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问:新的契税纳税期限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执行。

    问:按照公告规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原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现行契税纳税期限是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及洛政通〔2012〕3号规定执行的。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和洛政通〔2012〕3号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纳税人,契税纳税期限仍然按照30日执行,即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30日内,要向征收机关申报并且缴纳契税,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超过30日,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的,但纳税人没有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并且缴纳契税,是否会产生税款滞纳金?如果产生滞纳金,是不是累计到2013年12月31日为止,从2014年1月1日之后不再累计加征滞纳金?

    答:纳税人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的,仍然要按照原规定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并且缴纳契税,如果纳税人没有在3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将产生税款滞纳金。滞纳金加收起止时间,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购房人李某为例,其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2013年12月15日),根据《公告》中“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李某这种情况应按原规定执行。李某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并且缴纳契税,最迟应该在2013年1月14日前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如果在2014年1月14日后申报缴纳契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按照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间的不同,契税滞纳金加收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法: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即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间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超过30日未申报缴纳税款,滞纳金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累计已超过税款本金的,据实加收滞纳金,2011年12月31日之后的滞纳金不再加收;如果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滞纳金累计没有超过税款本金,还要继续加征,但滞纳金累计加征最多为税款本金的一倍。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即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间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超过30日未申报缴纳税款的,据实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加征最多为税款本金的一倍。

    问:如果以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缴纳契税?

    答:如果以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但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可以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的规定,在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缴纳契税,不会产生税款滞纳金。

    问:契税纳税期限政策调整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是按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的住房状况开具,还是按纳税人在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实际缴纳契税时的住房状况开具?

    答:契税纳税期限政策调整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应按照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的住房状况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问:这次纳税期限调整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有什么影响?

    答:这次纳税期限调整是税务机关便民、利民、惠民的重要举措,对2014年1月1 日后购房的纳税人来说,缴税更加方便。一是纳税人缴税时间更加灵活。在2014年1月1 日后购房的纳税人就可以在办理房产证前缴纳契税,缴税时间自己掌握。二是省去了纳税人办理补退税的麻烦。过去,纳税人购买的增量房中的期房因合同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往往不一致,会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按期缴纳税款后,还要等到房屋实际面积确定后,按照房屋最终成交价款到征收机关办理补退税手续。这次纳税期限调整后,在2014年1月1 日后购房的纳税人就可以等到房屋实际面积确定后,按照房屋最终成交价款计算缴纳契税,省去了补退税手续,减少了纳税人麻烦。

3上一篇  
      

≡ 洛阳社区最新图片 ≡

≡ 百姓呼声 ≡

≡ 洛阳社区热帖 ≡

≡ 聚焦河洛 ≡

≡ 亲子教育 ≡

≡ 公益慈善 ≡

≡ 房产家居 ≡

≡ 汽车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