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视频网站风生水起,大量自制网络剧、微电影层出不穷,但一些网络视听节目或者存在尺度过大的问题,或者内容粗制滥造,在观众中也备受争议。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要求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由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也被纳入管理范围。通知中规定,这类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按照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的个人上传的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通知中还要求,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 (据新华网)